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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山街五金鋪縱火案 被告二審獲減刑
21/0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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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山街五金鋪縱火案 被告二審獲減刑
墨山街五金鋪縱火案 被告二審獲減刑
墨山街五金鋪縱火案 被告二審獲減刑

2017年12月發生的墨山街縱火案,案件被告二審獲得改判。 (資料圖片)

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一審裁判量刑時未考慮到被告已向被害人支付250萬元賠償。 (資料圖片)

當時的火警除被告及被害人外,沒有其他傷者。(資料圖片)

發生在2017年12月19日的墨山街五金鋪縱火案,50多歲的裝修工人因與相識逾20年的五金鋪女東主發生感情糾紛,憤而將天拿水潑灑在店鋪內四周並潑向女東主,隨後點火引燃,造成女東主全身多處大面積一至三度燒傷,自己也被燒傷。初級法院於去年10月4日判處被告11年有期徒刑,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中級法院昨日二審改判監禁九年。

案件要追溯至2017年年中,案中50多歲任職裝修工人的被告,與五金鋪女東主感情惡化,被告於是在同年12月19日到店鋪內與女東主理論,由於女東主拒絕,被告便在店鋪內取來多罐天拿水、潑灑在店鋪四周及被害人身上,隨後點燃,企圖縱火燒死被害人及燒燬店鋪。導致被害人身體完整性遭受嚴重傷害,消防局亦證實事件造成該商業建築物一級火警。

上訴理由指一審裁決有瑕疵

初級法院於2018 年10 月4 日作出合議庭裁判,裁定被告一項殺人未遂及一項造成火警、爆炸及其他特別危險的行為罪名成立,判罰單一刑期11年。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指出裁判因「欠缺理由說明」而存有無效的瑕疵,以及存有「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及「錯誤適用法律」等瑕疵,同時要求特別減輕刑罰。

被告已支付250萬元賠償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由於殺人罪和造成火警、爆炸及其他特別危險的行為罪兩者所保障的法益明顯不同,因此,一審裁判認定兩者之間為「實質競合」的關係並分別判刑是正確的;另外,一審裁判量刑時只考慮被告支付100萬元賠償,但根據庭審紀錄及訴訟外自認等文件,被告已向被害人支付了250萬元的賠償,因此,合議庭認為就殺人未遂罪和造成火警、爆炸及其他特別危險的行為罪分別判處被告七年徒刑和五年徒刑更為適合。兩罪併罰,決定改判合共監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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