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人如何監管?

陳司:修訂內部章程
28/0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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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司:修訂內部章程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中)認為,公益法人由內部章程監管即可。(張庚睿攝)

立法會昨(27)日舉行全體會議,議員宋碧琪針對廉署揭發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有「任人唯親」的質疑,追問政府是否應加強監管公益法人及公共資本公司。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稱,由於上述機構數目為數不多,完全可通過修訂章程去改善如人員招聘等監管工作,根據其特點再結合實際需要進行監管。

陳海帆表示,政府全資公司或依靠政府公帑撥款運作的行政公益法人或自治機構,受《商法典》所規範,然而受政府撥款運作的行政公益法人只有兩個,包括生產力中心和土木工程實驗室。在政府部門之中亦有五、六個部門有獨立章程,例如金管局和貿促局,她認為針對為數不多的自治機構及行政公益法人的監管問題,完全可通過修訂章程去改善如人員招聘等監管工作,假如專門建立監管制度,一方面對象較少,另一方面這些部門機構又有其運作模式,應根據其特點再結合實際需要進行監管。至於是否需就提起紀律程序問題設立專責委員會,她表示政府仍在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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