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濤行」請求中止罰款行為效力被駁回
29/0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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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濤行」請求中止罰款行為效力被駁回
​「浪濤行」請求中止罰款行為效力被駁回

(合議庭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支持行政當局的有關處罰措施會對「浪濤行」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游泳池管理公司「浪濤行」的企業主針對當局因其違反合同而做出的兩項逾1,100萬罰款,向中級法院提起兩宗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保全程序。經審理之後,中級法院不予批准其所提出的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請求。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消息指,「浪濤行」向中級法院提起兩宗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保全程序,並稱其個人及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支付相關罰款,倘不中止被上訴行為,甲將被迫聲請破產,公司面臨倒閉,對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認為立即執行有關行政行為可能導致其失去所有游泳池及海灘的管理及救生服務合同,以及引致員工失業等問題。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這兩宗案件作出了審理。合議庭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支持行政當局的有關處罰措施會對「浪濤行」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該等損失即使存在,亦可透過金錢量化,而且員工失業的情況並不屬於甲本身的問題,倘若有損失,須由第三人來主張,不應由「浪濤行」透過個人的司法上訴來維護,也不得替代他們來維護。

(編輯:陳妙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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