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共同部分管理制度

建議半數業主同意可裝招牌
02/0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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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半數業主同意可裝招牌
建議半數業主同意可裝招牌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管理制度法案》,《法案》建議放寬業主大會對大廈外牆裝設招牌廣告的決議份額,由現時需三分二業主同意放寬至超過半數同意便可通過。

本澳招牌林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管理制度法案》建議加強在大廈外牆裝設及拆卸招牌的管理。(劉凱輝攝)

二常會昨日審議《法案》期間,有政府代表列席。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在會後表示,《法案》建議放寬業主大會對地面層獨立單位所有人於大廈外牆裝設招牌廣告的決議份額,由現時三分二放寬至半數業主同意。他又指,政府的原意是希望業主所有人大會對佔用公共空間或在相關物業範圍內裝設招牌表決時,更彈性和容易一些,出發點亦是想幫助中小企。

陳澤武稱,為幫助中小企業改善營商環境,《法案》亦建議例外情況,如果地面層獨立單位所有人裝設廣告或招牌,不超過地鋪外牆範圍便不需經業主大會許可,但《法案》同時建議業主大會可以開會推翻有關決定。他形容是「易批亦易否決」

陳澤武又引述當局資料稱,現時全澳獲民署審批的招牌共有20,575個,其中位於地鋪的有18,513個,佔總數九成,而有1,400多個則涉及佔用公共空間。《法案》建議,在法律生效前已裝設的招牌或廣告可以繼續保留,但業主大會通過決議仍然可要求拆卸。二常會今日繼續對法案進行審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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