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農村地可辦抵押貸款

共開展15個試點地區
07/0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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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開展15個試點地區

內地銀監會和國土資源部日前聯合印發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稱根據黨中央、國務院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對適用地區、適用地類、有效期限進行了明確界定。

《辦法》明確允許開展抵押貸款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僅限於國家確定的15個入市改革試點縣(市、區)地區;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礦倉儲、商服等經營性用途的土地,規定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規定有效期至明年12月31日,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時限保持一致。

內地15個試點地區可開展農村集體地抵押貸款。(互聯網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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