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5間仲裁中心須因應仲裁法修訂規章
18/0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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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澳5間仲裁中心須因應仲裁法修訂規章
本澳5間仲裁中心須因應仲裁法修訂規章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仲裁法》法案。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稱,澳門現時有5間仲裁中心,包括消費者爭議仲裁中心、律師公會自願仲裁中心、世貿中心仲裁中心、保險與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以及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以上5間仲裁中心必須在法案生效後180天內因應《仲裁法》作出修訂規章。

何潤生引述政府指,法案生效後會視乎情況再決定5間仲裁中心會否合併或調整。他提到,除消費者爭議,其他4個仲裁中心使用率較低,期望日後可透過增加宣傳、以及優惠政策等吸引國際仲裁員,特別是希望解決大灣區、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的糾紛爭議。

何潤生又指,法案新文本內容增加法院對仲裁的支持,如提供證據協助、仲裁員或境外裁決執行的支援等。

(編輯:梁佩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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