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續細則性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規定,超過十個獨立單位的大廈,就要建立大廈自己的管理規章(簡稱「規章」),明確單位住戶責任。有委員提出,該「規章」雖然是強制建立,但質疑其有無法律效力。
陳澤武稱,法案賦予「規章」有金錢處罰權力,但卻無確定其法律效力,「例如成日係電梯到拖隻狗『屙尿』,理論上『規章』可以監管埋,可罰你300蚊,問題係理據係邊呢?合唔合法呢?『規章』係咪就係法律呢?唔遵守又會點呢?」他指,有關問題需待法律技術顧問商討。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續細則性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規定,超過十個獨立單位的大廈,就要建立大廈自己的管理規章(簡稱「規章」),明確單位住戶責任。有委員提出,該「規章」雖然是強制建立,但質疑其有無法律效力。
陳澤武稱,法案賦予「規章」有金錢處罰權力,但卻無確定其法律效力,「例如成日係電梯到拖隻狗『屙尿』,理論上『規章』可以監管埋,可罰你300蚊,問題係理據係邊呢?合唔合法呢?『規章』係咪就係法律呢?唔遵守又會點呢?」他指,有關問題需待法律技術顧問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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