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涉監獄毆鬥殺人犯

上訴指量刑過重被駁回
13/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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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指量刑過重被駁回

李姓男子今年2月由內地公安移交司警處理。(資料圖片)

一名54歲李姓男子涉嫌於1998年在澳門監獄男囚倉襲擊他人,導致兩死一傷。初級法院於2014年裁定嫌犯觸犯兩項《刑法典》所規定及處罰的《嚴重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引致死亡罪》,每項判處七年九個月徒刑,以及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38條d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判處四年九個月徒刑,數罪併罰後判處十年六個月實際徒刑之單一刑罰。然而,由於疑犯在初院作出判決前已服滿因其他罪行而被判之刑期並出獄,加上當時未有採取強制措施限制其出境,嫌犯因而潛逃內地,直至今年2月被內地警方發現並移交司警處理。

嫌犯被移交司警處理後,獲通知上述判決。

嫌犯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指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在適用罪名上出現錯誤而導致量刑過重。

中級法院昨日公布判詞指出,嫌犯聯同至少七名手下,持鐵枝與製成的武器襲擊三名被害人,嫌犯用利器刺傷被害人甲、乙及丙,導致三人兩死一傷。

依照上述由嫌犯及其同夥對三名被害人所造成的身體傷害,已經不是「普通傷害」而明顯屬於「嚴重傷害」,因此關於適用罪名錯誤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至於量刑方面,原審法院根據《刑法典》

規定,充分考慮了主要事實及其他情節與刑期範圍後,原審法院認為對嫌犯的量刑並無過重之夷,因此,裁定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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