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保法》設7日冷靜期
15/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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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設7日冷靜期
《消保法》設7日冷靜期

何潤生表示,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法案建議網上購物、街頭促銷、預繳式消費等交易,設7日冷靜期予消費者。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15)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議。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於會後總結表示,今日會議的重點是關於遠程(俗稱:網上購物)和商業場所以外的交易、訂立合同方面內容。法案建議須強制經營者就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合同前,以清楚易明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規定內的一系列資訊,包括商品或服務的特徵、價格、郵費、經營者納稅人編號及所在地地址等。

法案亦建議消費者可於7日內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並無須說明解除理由。何潤生引述政府解釋稱,由於網上購物、街頭促銷、預繳式消費等交易,消費者未能接觸商品或服務,故專門設立該條文。為了平衡經營者權益,在條款內亦有規定,讓消費者不能濫用此權利,例如消費者要退回商品時,必須將包裝、說明書等物品同時退回,並承擔合同上訂明的運費等要求。

至於《消保法》是否適用於國內外的網上購物平台?何潤生則表示,該法案中有條文規定,此法律只適用於本澳內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因提供商品或服務。

(編輯:林嘉欣)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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