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議分層建築管理制度

建築物子部分可訂立不同規章
23/0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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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子部分可訂立不同規章
建築物子部分可訂立不同規章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開會繼續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管理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昨日與政府代表討論了法案的兩條內容,包括分層建築物子部分的規章、違反規章的處罰,以及調解及仲裁協議。陳澤武稱會議進度不太理想。

陳澤武會後向傳媒引述政府代表意見稱,法案中規定分層建築物的子部分可以有各自的管理規章,例如在一個公共部分禁止養狗的屋邨,若某一棟住宅(子部分)的所有人大會通過決議,那麼該棟住宅即可以養狗。另外,各個子部分所有人大會可以在規章內定出罰則,以處罰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例如違規養狗、吸煙等情況。

陳澤武又稱,法案中第26條規定,在分層建築物中產生的衝突以調解方式解決,而產生的爭議就需要訂立仲裁協議,有委員認為字眼定義不清晰,政府日後將會繼續完善法案的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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