滾油通渠水淋妻案

法官斥被告殘忍可怕無悔意 重囚13年 賠償近1,300萬
11/1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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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斥被告殘忍可怕無悔意 重囚13年 賠償近1,300萬
法官斥被告殘忍可怕無悔意 重囚13年 賠償近1,300萬
法官斥被告殘忍可怕無悔意 重囚13年 賠償近1,300萬

劉父(右)於判案後在議員林玉鳳(左)陪同下受訪,他感謝社會各界一直的關心及捐助。(梁佩茵攝)

醫療鑑定指出受害人劉夢瑩屬二至三度燒傷,雙眼屬重度視力殘疾、肢體屬中度殘疾,其他肩膊、手關肘、乳房等身體部位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傷,可見被告黃某的行為非常嚴重。( 資料圖片)

被形容為澳門回歸以來最嚴重家暴事件,發生在去年7月12日因離婚問題爭吵時引發的「滾油通渠水淋妻案」,昨(10)日下午3時30分在初級法院宣判。31歲受害人劉夢瑩的丈夫黃智杰(約40歲)涉嫌用滾油及通渠水淋潑妻子,致其頭部、臉部及身體45%以上皮膚被灼傷,法庭宣判被告「加重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罪名成立,考慮到案件嚴重性及故意程度高,重判被告13年徒刑,並判令民事請求人(被害人)的民事賠償金額合共為1,289萬6,901元,附加該金額自判決作出至完全支付賠償之法定利息。

初級法院合議庭法官梁鳳明宣判時指出,被告並非完全承認控訴書的事實,聲稱潑向受害人的並非「滾油」,而且當時處於瘋狂無意識的狀態。法庭認為被告並未承認主觀方面的事實。

而受害人清楚描述事發經過,法庭亦有聽取社工、心理治療師及受害人父親的證言,反映受害人的受傷情況以及承受的痛苦,以及其上司亦指出受害人容貎的轉變,薪金的損失、恐未來也失去工作能力。醫療鑑定亦指出受害人屬二至三度燒傷,以致雙眼屬重度視力殘疾、肢體屬中度殘疾,其他肩膊、手關肘、乳房等身體部位均有不同程度損傷,可見被告的行為非常嚴重。

案中受害人要求被告賠償1,980萬元身體加精神上的損失,經法庭考慮受害人的受傷程度、往後要長期依靠藥物及需僱傭照顧,以及估計喪失33年工作能力。綜合各方面考量判處被告需向受害人賠償1,289 萬6,901 澳門元。

被告聞判冷靜 劉父當庭落淚

法官梁鳳明又指出,被告作為丈夫,沒有履行照顧妻子的責任,反而對其作出如此殘忍的傷害,斥被告行為可怕恐怖,摧毀整個家庭及受害人的一生,即使受害人得到再多金錢賠償也不足以彌補。惟被告一直表現冷漠,看不出被告有悔意,亦從未向受害人道歉,嚴重傷人罪最高刑期是13年四個月徒刑,考慮到此案件嚴重性及故意程度高,被判處13年徒刑。被告聞判後表現冷靜,劉夢瑩昨日沒有出席,其父親聽到刑期宣判時表現激動,當場落淚。

劉父離開法庭後在議員林玉鳳陪同下受訪,他感謝社會各界一直的關心及捐助。他表示經過一年零三個月的審判,雖來得有晚但最終也等到公正的判決。他又認為被告根本無能力償還全數金額,即使賠償再多也不可能還他一個健康完整的女兒,故對賠償金額沒有太大關心。他現時只希望女兒能通過手術可恢復部分視力,不致於完全失明,對於女兒未來仍感到茫然,希望相關部門可繼續提供關心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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