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出獄了 殺人犯卻沒歸案

司法互助之路仍漫長
24/1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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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曉穎命案疑犯陳同佳出獄後將與家人相處一段時間。 (法新社圖片)

陳同佳出獄後向守候的傳媒鞠躬,也向潘曉穎的家人道歉。 (美聯社圖片)

2005 年,台灣林姓富商之子綁架案,曾有過一段台澳合作的經歷。 (互聯網圖片)

潘曉穎命案:2018 年2 月17 日,台北紫園旅店的閉路電視拍到陳同佳推著粉紅色行李箱獨自離開旅店,行李箱內裝著潘曉穎的遺體。 (資料圖片)

澳韓兩地昨日簽署逃犯移交協定。(鍾佩欣攝)

「對不起」,昨(23)日上午9時,步出香港西貢壁屋監獄的陳同佳,向在場守候的傳媒這麼說。香港少女潘曉穎去年2月17日在台灣慘遭殺害,涉有重嫌的男友陳同佳案發後返回香港,因盜刷潘曉穎的提款卡被依洗黑錢罪判刑29個月,昨日刑滿出獄,但對於潘曉穎之死的司法追索,卻才剛要開始。

由於案件發生在台灣,疑犯人在香港,又是向香港警方認罪,且港台並無司法互助協議,雖然陳同佳自願赴台投案,港台兩地近日仍因如何引渡發生齟齬。由於兩岸四地特殊的關係,以及不同法律系統的因素,一直未能建立明確的司法互助機制。

對本澳而言,涉及歐文龍巨貪案的富商劉鑾雄、羅傑承至今仍然逍遙法外,同樣也是正義的缺憾。

引發香港持續四個多月大規模示威的潘曉穎命案,疑犯陳同佳昨日身穿運動服步出壁屋監獄,主動向在監獄外等候的媒體記者發表講話。他先深鞠一躬,然後向死者家人說「對不起」,他稱明白自己做了無可挽救的錯事,給死者一家帶來很大的痛苦,他自己內心都一直受責備、受譴責,他願意為自己的衝動及犯下的錯事自首,去台灣服刑、受審,也希望死者家人能夠稍稍釋懷,令死者能夠安息。陳同佳之後在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的陪同下乘車離開。

雖然陳同佳自稱有意投案,但香港與台灣之間仍未就此取得共識。由於陳同佳已是自由身,香港當局無法採取強制措施,台灣方面則無權在港執法;台灣當局認為,由於陳是向香港警方透露殺人情節,需與香港方面合作,獲取相關卷證資料,否則即使投案也難以順利偵辦。

台港澳曾發揮創意 互助破案

事實上,香港與台灣、甚至澳門與台灣,都曾就刑事案件發揮創意,相互合作。如2016年香港荃灣發生石棺藏屍案,四名疑犯遣逃台灣, 台當局及與香港警方合作,註銷四人入境許可後遞解出境,台灣及香港警方搭乘同一班機陪同疑犯返港,飛機降落後再將四人銬上手銬。

另外,2005年台灣林姓富商之子被綁架,當時林男人在廈門,其子在台灣被綁,而贖金卻是從新加坡匯來本澳。據台媒報道,當時台灣檢方及警員共五人來澳,向澳門提交訊問題目,由澳門檢察院訊問被告,台灣偵辦的是綁架案,本澳偵辦的是洗錢案,雙方交換資料,相互承認證據能力,互助破案。

然而,儘管過去有許多合作的案例,但始終未曾建立明確的司法互助機制。

三地司法互助 陳司:未有時間表

自回歸以來,澳門與內地、香港之間的司法協作機制已討論多年,一直處於研究和磋商階段,期間更有疑犯因此逃避法律的制裁,例如歐文龍案中涉嫌以2,000萬元行賄的劉鑾雄、羅傑承,至今仍活躍於香港,無法遣返本澳歸案,令司法正義始終無法彰顯。兩岸四地之間,何時會有具體有效的司法互助機制,是各界關注的議題。

對此,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昨日出席活動時表示,內地與澳門、香港,三地必須要有基本共識,方可推進司法協助相關內容,而特區政府在換屆前,暫時未有新計劃及時間表。

三地法系不同 法制障礙巨大

大律師何金明昨日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過去曾推動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是期望中港澳三地間互相簽署,但香港的刑事法律是跟隨英美國家,而澳門是按照內地法,如上述的法案需推出,三方必須重新梳理所有法律問題,才有條件進行立法。他以港人劉鑾雄在澳行賄及洗黑錢事件為例,澳門法律上設有刑事追溯時效,但香港法律上並不存在,「呢到就已經轉變咗整個制度」。

對於現時澳門與香港兩地是否有條件簽署有關法案,解決相關案件,何金明稱,「沒可能,一定係三地簽署」,在「一國兩制」方針之下,應如何秉承刑法上的公平公正公義,「如果唔能夠同一時間簽署區際協助,係好難處理到呢個法律問題」。

澳韓簽署《移交逃犯協定》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和大韓民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總領事Kim Weon-Jin,昨(23)日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大韓民國關於《移交逃犯協定》及《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其中《移交逃犯協定》有助於加強雙方司法管轄區之間在移交逃犯方面的合作,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和執行刑罰,實現司法公正和彰顯公義;而《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則有利於促進和深化雙方在刑事司法協助領域的合作。

陳海帆表示,兩方經過多年的磋商終達成共識,相信上述兩份協議可促進兩地的經濟、貿易,以及人民的交往與此同時,如日後發生涉及兩地的法律問題,可透過機制處理問題,以確保兩地司法機關可執行職責。陳海帆補充,刑事司法互助方面分為三類,包括移交逃犯、刑事司法協助、移交被判刑人,而上述是需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同時特區亦會運用現有的範本,與其他國家及地區進行商討及修改。Kim Weon-Jin受訪時表示暫時未有兩地移交逃犯的案件,期望透過協議可加強兩地間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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