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解除合同冷靜期起算日存爭議

消保法文本列12項例外情況
30/1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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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文本列12項例外情況
消保法文本列12項例外情況

何潤生指,法案文本列有自由解除合同的12項例外情況。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30)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議。會後委員會主席何潤生總結表示,會議主要繼續討論自由解除合同設7日冷靜期的內容,當中法案建議如屬於須交付多種商品的情況,則自取得最後一件商品之日起計算,可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對此委員會認為條文容易產生誤會,何潤生舉例指:「如果我買一件衫一條褲一對鞋,可能件衫著咗,但鞋又未到貨,按照邊樣貨品計算(冷靜期)呢?」此外,若購買電腦須待所有元件到貨齊全才能運作,是否按照取得最後一件元件起計算冷靜期呢?故委員會建議政府須清晰具體條文範圍。

會議並討論七日冷靜期的退款方式,何潤生引述政府表示,目前本澳未有特定退款規定,現行《民法典》中也沒有就解除合同訂定返還價金方式,故政府建議雙方可自行協議退款方式。但《民法典》規定若經營者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退款,則須計算超出日期的利息,政府未決定引用上述規定,或另設罰金規範經營者。

自由解除合同亦存在12項例外情況,包括消費者規定或個人要求而製造的商品;密封的影音錄製品或電腦軟件,僅適用於商品交付後消費者曾開啟封條的情況;酒店、車輛租賃、旅遊服務、演出門票等情況。何潤生表示,委員會就開啟商品封條進行討論,政府指出,若由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下開啟封條,消費者可享有自由解除合同權利,且經營者須被科處罰金;若經營者已得到消費者同意,並向其說明將喪失解除合同權利,消費者則不能自由解除合同。

(編輯:馮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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