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署適時檢視黑沙海灘露營區情況

旅遊局:遊澳團體露營住宿並不違法
31/1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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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局:遊澳團體露營住宿並不違法

黑沙海灘露營場地分設有A、B、C三個固定營區,每區設有36 個營位,可容納108 個帳篷。(旅遊局/市政署提供圖片)

市政署聯同旅遊局昨(30)日發出新聞稿稱,秋高氣爽,不少市民及旅客會選擇到黑沙海灘露營,體驗郊野生活。市政署持續優化營地管理及設施,並適時檢視使用情況。根據租用資料顯示,場內營位可滿足需求,而供澳門市民租用之專區未有額滿情況。市政署會因應使用情況,增加場地巡查及清潔,保障露營場地環境安全及衛生,至今場地運作情況理想。

黑沙海灘露營場地分設有A、B、C三個固定營區,每區設有36個營位,可容納108個帳篷;而因應長假期租用者增多情況,加設兩個臨時露營區,合共提供逾200個營位。為保障本澳市民使用相關設施,其中露營場C區為澳門市民專區,只供本澳非牟利團體和市民租用。所有申請使用者須實名登記以核實身份,並須遵守黑沙海灘露營場地使用規則。

根據國慶假期間情況,露營場地秩序良好,未曾發現任何違規事件。而露營場C區也沒有出現額滿情況,臨時露營場則只有10月1日和10月5日啟動使用。

關注有組織集體租用露營場

對於網絡平台有關組織來澳並租用露營場地之情況,市政署亦與旅遊局加強溝通。旅遊局表示,因應旅遊模式及主題的多樣化發展,露營住宿亦是一種旅遊體驗;澳門現行規範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的法規,並沒有對旅行團住宿方式作出規範;旅行團露營住宿,並不違反旅遊範疇法規。

隨團「領隊」是世界各地旅遊業界均存在的職業,行政當局在履行監察職務時,不可直接推定「領隊」為「非法導遊」,而是必須取得實質證據證明有關人士從事非法導遊活動,方可提起制裁程序;互聯網資料並不足以成為證據。

值得指出,並非所有訪澳旅遊群體均需配備導遊。澳門法律規定「集體旅遊」必須有導遊陪同,但法例並非以人數作為「集體旅遊」的判斷標準。實務上,旅遊局透過綜合分析查獲的證據,來確定有關群體在澳門的活動是否屬法例定義的「集體旅遊」。

通訊科技發展讓旅遊者可透過不同途徑獲取資訊,改變以往由旅行社組織旅行團的單一旅遊和銷售模式;而透過互聯網作招攬的相關活動,並不一定屬於須配備導遊活動。旅遊局關注懷疑「非法導遊」的情況,國慶黃金周(10月1日至10月7日)期間,在主要出入境口岸及旅遊景點進行了101次巡查及聯合巡查,過程中未發現屬「非法導遊」類型的違法行為,會持續透過巡查打擊、區域合作及宣傳教育,多管齊下維護旅遊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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