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園就路環五千平土地上訴

被終院裁定敗訴
09/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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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終院裁定敗訴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消息,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 1989年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的方式,獲批一幅位於路環石排灣工業區,批給期間為25年。期間,甲除了在1993年同意更改A土地的用途,再未從土地工務運輸司處接獲任何有關該事宜的其他通知,或是就該土地所作的任何其他決定。至2015年5月14日,甲向運輸工務司司長遞交申請,請求核准工程計劃及修改A土地的批給合同。運輸工務司司長在2015年11月24日作出批示不批准甲的申請,甲就該批示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裁定上訴敗訴。隨後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亦裁定敗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在已認定的事實中,只摘錄了運輸工務司建議書內所載的行為理由說明的結論部分,但卻通過指出其在行政卷宗中的頁碼而轉用了整份文件。實際上不批准相關申請的原因是在批給期間還差六個月就要屆滿的情況下,已經沒有時間去核准計劃以及開工甚至完工了,而不是行政當局指責上訴人沉默。

至於甲辯稱在接受運輸暨工務政務司更改土地用途的決定後至遞交修改批給合同申請前(直到2015年5月13日)一直在等待,但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這項事實不能違反由法律規定和合同設定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則。在批給的總期間(於2015年11月29日屆滿)還差六個月就要完結之時,甲按照土地的新用途提出了建設請求。期間屆滿而宣告失效是法律(第10/2013號法律第41條、第48條第1款和第52條)對有權限實體(行政長官:上述法律第167條)的強制性要求。因此這是一個被限定的活動。這意味著,在甲提出申請的六個月之後,有權限實體不得不宣告批給失效,不論更改計劃、修改用途、提交和核准計劃以及開工和完工的過錯在誰。即便認為上述報告書具備重要調查措施的一切特點,也只能認為由於它是在被限定的活動中作出的,因此根據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相關手續降格為非根本性手續。因此,基於上述任何一種理由,本案亦不存在欠缺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的形式瑕疵。終審法院合議庭認同中級法院合議庭的上述分析。(編輯:劉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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