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保險索償設三年期限

金管局:年內聯同衛生局檢討相關保費
28/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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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年內聯同衛生局檢討相關保費

為回應社會長期以來對處理醫療糾紛的訴求,金融管理局局長陳守信表示,《醫療事故法》制度於2016年獲立法會審議並通過,相關配套亦已出台;當一旦出現醫療事故並需要作出醫療賠償時,保障患者及其家屬能得到及時經濟補償,亦能減輕醫療服務提供者之財政壓力。

在制定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費,及相關條件表過程中,衛生局、金管局、醫療業界及保險業界經過多輪討論及諮詢,最終各方同意根據衛生局提供之醫學專業風險分類,設定不同的風險級別;並為自然人醫療服務提供者及法人醫療服務提供者提供最低保險金額,雖然保險費水平按風險級別而定,但亦規定保險公司不可以取高於法定上限之保險費。

考慮到醫療事故的保險索償,陳守信表示稱設有最少三年的索償期限,而醫療事故法律制度已於2017年2月26日正式生效,距今剛好足夠三年。衛生局現正向醫療業界收集保單數據,並將會按醫療專業分類統計相關保費,當整合好保數據後,將能更清晰分析不同專業醫療的收費情況;而金管局今年會聯同衛生局檢討相關保費及條件表。 (編輯:賴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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