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改革在於執行力
29/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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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改革在於執行力

官員有權無責一直為社會詬病,官員問責制實行已十年,但一直未見落實,社會多年來一直希望政府真正落實官員問責制,為回應社會要求,本屆政府施政重點之一就是改革公共行政,行政長官賀一誠在其政綱中,將公共行政改革列為首要工作。行政效率緩慢,部門間權責不清被指是主要原因,在立法會辯論《2020年財政年度經濟財政範疇施政方針》會議上,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承諾將按照行政長官制訂的「先立後破」方針,梳理部門職能和權責關係,制訂公共行政改革整體計劃,今年就行政改革計劃展開諮詢,集思廣益,按既定時間有序落實工作。

公共行政改革涉及人員管理,各級官員權限規定及授權制度沿用已久,有必要因應社會的發展作出檢討,包括檢討授權制度及官員問責機制,明確各級官員權限及責任。澳門早在2010年己推行官員問責制,當年12月27日,《澳門特區政府公報》刊登行政長官批示,頒布《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規範主要官員基本原則及義務,明確指出主要官員政治上向行政長官負責,並就下屬部門或實體施行上級訂定政策失誤承擔責任。

十年過去,官員問責制成效未彰,行政效率緩慢,普遍意見認為主因是行政當局層層授權,部門間權責不清,澳門回歸祖國20年以來,經濟發展穩步向前,社會繁榮,但環境不斷變遷及公共組織管理日益複雜,公共行政問題日漸凸顯,澳門傳統公共行政模式難以適應今日社會發展,行政長官賀一誠也曾指出,行政改革未達社會要求,並非「人的問題」而是「制度」問題,澳門現行採用的行政授權制度,欠缺清晰的權限與職責,已不適合現代澳門社會,需要從制度上改革。

為確保官員問責制達到問責效果,需要明確領導及主管人員所應承擔的各種責任,包括民事及刑事責任、紀律及財政責任,政府有必要對於領導及主管人員分別規定一些共通的職權,使所有領導及主管人員有一個共通的評價體系和標準,也為職務互通性和領導主管人員的橫向調動提供基礎,檢討整體法律,清晰釐定各級官員定位及工作,清晰相應權與責,做到權責分明。要達致行政改革目標,需具執行力與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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