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觸犯家暴罪判囚三年

上訴求減刑 中院駁回
14/0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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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求減刑 中院駁回

一市民涉嫌觸犯家暴法被判囚三年,不計算服刑期間三年內不得接近受害人及兩名兒子,不得行使親權,並要賠償受害人34萬多元,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減輕獲判處的徒刑及附加刑,並希望對其改判非剝奪自由刑,及減少向被害人作出的非財產損害賠償的金額,但被中級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13)日公布上訴案裁決結果。上訴人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經常、多次及重複地向被害人作出恐嚇的行為及說話,並以粗言穢語侮辱被害人及施以身體上的襲擊,使被害人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及精神虐待。

初級法院經審理後,判處上訴人禁止接觸、騷擾或跟蹤被害人;禁止在被害人及兩名兒子住處、工作地點及就讀學校附近範圍內逗留,為期三年,上訴人因實際執行上述徒刑期間不計入期間內;禁止上訴人對兩名兒子行使親權三年,上訴人因實際執行上述徒刑期間不計入期間內;及民事請求部分成立,判令民事被請求人(上訴人)須向民事請求人(被害人)賠償合共為澳門幣34萬980元,附加該金額自判決作出至完全支付賠償之法定利息,駁回其餘部分的民事請求。

上訴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指出初級法院在被上訴裁判中對證據作出的理由說明,未見違反任何有關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人類生活的經驗法則,在認定事實時亦未見違反任何技術規則。相反,初級法院明細並恰當地說明了就有關形成其自由心證的原因,有關量刑及非財產損害賠償的金額都是建基在已證事實之上,未見初級法院的量刑過重及有可質疑地方,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日公布一宗上訴案裁決結果。(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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