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培訓制度法案獲立會通過

設定期委任期供考察是否適合
15/0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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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司法官在獲確定委任前,即終身委任前引入為期3年的定期委任。(古金元攝)

議員張立群認為,司法官的質素相當重要,不能因為追求數量,而放棄質素。(古金元攝)

立法會今(15)日舉行全體會議,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第13/2001號法律〈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法案,法案獲一般性表決通過。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時表示,法案主要有五方面的修改:第一,在完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投考要件方面;第二,在優化錄取進入培訓課程及實習的甄選方式方面;第三,在完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內容方面;第四,對於完成培訓課程及實習且成績及格的投考人,法案建議在以確定委任方式任用前,先以為期三年的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第五,對於沒有參與培訓課程及實習的人士,其中一項任用要件為實際從事須具備法學士學位的職業至少五年,法案建議改為十年。

議員張立群認為,司法官的質素相當重要,不能因為追求數量,而放棄質素,皆因司法官工作直接或間接影響市民利益,應要加強對司法官的考察。

張永春回應時指,司法官在獲確定委任前,即終身委任前引入為期3年的定期委任,在這3年期間,可讓法官委員會和檢察官委員會,甚至社會考察某人是否合適擔任司法官。(編輯:林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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