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續議保險業相關法律草案

委員會認為政府要釐定監察費標準
18/0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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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認為政府要釐定監察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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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認為政府要釐定監察費標準

三常今(18)日續議《修改六月三十日第27/97/M 號法令》,法案文本將法例命為《保險業務法律制度》。(陳嘉俊攝)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指出,委員認為政府應釐定監察費的標準。(陳嘉俊攝)

時隔一年多,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18)日續議《修改六月三十日第27/97/M 號法令》,對上一次審議法例文本是在2019年3月,而有關文本是關於保險業界的相關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指出,政府在上星期將最新文本交予立法會,委員會在會議中已討論一半條文,當中委員對監察費修改有所意見,建議政府釐定監察費的標準。

黃顯輝指出,委員會今日最關注的是修改文本中的第19條、第36條及監察費,其中監察費方面,黃顯輝引述委員意見指出,政府在修改文本中由原先保險公司每年需提交2萬至10萬元監察費給政府,大幅提升至每年3萬至100萬,委員會認為政府需要釐定監察費收取的標準,因3萬至100萬之間的幅度變化很大,建議政府就公司規模大小作收費標準。

黃顯輝亦指,監察費有別於一般公司的牌照費用,保險公司及再保險公司每年都要交予監察費給金管局,因金管局依法對保除公司依法進行監督。

另外,修改文本中的第19條及第36條,當中規定保險公司中的行政機關管理成員,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位必須是澳門居民;至於在澳門設保險公司分公司,其總受託人制度文本建議可多於一人,而其中一人必須是澳門居民。黃顯輝引述政府人員意見指出,規定保險公司相關人員必須是澳門居民,因金管局認為在監管方面是有必要的。

而黃顯輝亦指出,文本中第二條「術語」第g項,當中有包括到保險中介修改的事宜,有委員關注到保險中介等相關業界,法律修改會否影響他們。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回應指,有另一個法令去規範業界,但政府代表亦指出隨着這法例修改後,下一項將修改保險中介的相關法令,而委員會建議政府在下次修訂保險中介法令時聽取業界意見。

而修改文本亦將《修改六月三十日第27/97/M 號法令》命名為《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現時三常委員會委員已就文本中44頁內容討論了一半,將在下次會議完成餘下內容。

(編輯:陳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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