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常設委員會就《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案進行會議,社會保障基金主席容光耀等列席,向各立法會議員共同討論第三章供款計劃,法案中有「共同供款」和「個人供款」。
委員會主席關翠杏表示,「共同供款」僱主和僱員供款金額為員工基本工資百分之五,雙方可因應協商決定供款的百分比,但上述數字是供款底線。供款計劃中有上下限規管,下限標準是按時現時「物管」和「清潔」工資6,240澳門幣為標準,只要收入扣除供款的百分之五底於最低工資時,僱員可以免除供款。上限是基本工資五倍為31,200澳門幣,凡超過工資上述數字,僱員也是按基本工資五倍作基準向社保基金供款。
法案中也有提出若果僱主出現嚴重的經濟壓力時,不能為僱員進行供款,他們可向社保基金申請停止供款,但時限不可超過一年,假若一年後還未解決經濟問題,需要再向社保基金申請。
會後關翠杏就賬戶受益人去世後五年,繼承人沒有出現,如身處遠方未能返回、繼承人多未完成法律情序或沒有繼承人等作出補充,法律規定社保基金會要求基金公司進行結算,把現金傳入當時人的個人賬戶,無論賬戶經過多久的時間沒有人應領,政府也無權使用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