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實施《動物防疫法》

動物治療場所發現動物疑染疫須作申報
31/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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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治療場所發現動物疑染疫須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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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治療場所發現動物疑染疫須作申報

市政署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蔡淑儀指《動物防疫法》有阻截動物疫病發生。(梁燦旭攝)

政府為配合《動物保護法》全面實施,加強動物防疫措施的執行,《動物防疫法》將於9月1日起,有關法律法規將加強規管各類型動物治療活動場所對動物疫病的通報機制;制訂《動物疫病名錄》及行政長官有權宣告出現或懷疑動物疫病大規模流行的地區為疫區等條文。

市政署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蔡淑儀表示,《動物防疫法》將加強阻截動物疫病傳播,並完善《動物保護法》對物生的保障,提高本澳動物衛生水平。蔡淑儀表示,市政署目前正制訂本澳《動物疫病名錄》及申報表格,《動物防疫法》規定各類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在發現或懷疑發生動物疫病時,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市政署或治安警察局作具名申報,不則可被罰款5,000至20,000萬澳門元。

另外,如出現或懷疑動物疫病正大規模發生或傳播等風險時,行政長官可宣告全澳或局部地區為疫區,同時採取特別措施,如禁止動物疫病爆發國家動物進入澳門、禁止售賣及銷毁可能導致動物疫病的物品、限制本澳特定區域內的交通等。而違犯上述行政長官命令者須負刑事責任,構成加重違令罪。

至於如有寵物染疫,飼主會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蔡淑儀則解釋指,飼主責任在動保法已清淅訂明,如證實有寵物染疫病,而飼主無積極為其尋求醫療服務,即違反動保法有關條文。

市政署為讓相關業界及市民認識《動物防疫法》內容,將會為業界舉辦講解會,並透過網頁及不同媒體進行宣導,提升市民對《動物防疫法》的認識。(編輯:鄭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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