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款項存賬戶致資產超上限

社屋租戶上訴至中院得直
06/0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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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於2013年5月27日向房屋局遞交社會房屋申請表,其為唯一登記的家團成員,並申報家團總資產淨值為70,000澳門元。2015年8月4日,甲的銀行戶口結餘逾22萬5,473澳門元。

2015年9月4日,甲方向房屋局提交《社會房屋確認家團成員資料、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聲明家團總資產淨值為18,837澳門元。2015年11月19日,甲與房屋局簽訂社屋租賃合同,承租快達樓某單位。2016年7月15日,房屋局因甲方在申請社會房屋時,總資產淨值超出當時法律規定的一人家團總資產淨值上限,要求其提交書面解釋。

2016年8月9日,甲方向房屋局提交書面解釋,表示其銀行賬戶內逾50,745人民幣屬於其妹妹乙方所擁有,並附上乙的書面聲明。2016年9月1日,房屋局局長作出批示,指出因甲在申請社會房屋時所作聲明,不符合租賃社會房屋的前提,決定解除社屋租賃合同。

甲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上訴被駁回;甲方仍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針對上訴人的銀行賬戶內的一筆款項,是否屬於其個人資產是本案重要事實問題,一旦證明款項屬於其妹妹,甲方存款便未超出總資產淨值上限,符合申請社屋條件。中院認為,行政當局有責任釐清事實真相,查明該筆款項是否如甲方所言屬於其妹妹所擁有,不應以有關書面聲明不具有完全證明力為由,即時否定甲方解釋。

合議庭續指,大部分市民對行政部門手續及運作不甚了解,相關部門應以親民及非官僚化之方式對待市民。基於此,合議庭認為被上訴人對該次事件所作調查存不足之處。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成立,廢止原審判決及撤銷被訴行為。(編輯:賴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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