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公報》昨(24)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民防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將於下(9)月15日生效,由警察總局負責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防政策,為確保公眾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資訊權利,以有效採取預防及自我保護措施,設立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系統,預警按突發公共事件狀態分級。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中)在上周的行政會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突發公共事件風險的預警制度,便於政府與公眾因應不同的預警級別作出應對。(劉志衡攝)
於下月15日,《民防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與《民防法律制度》法律同日生效。現行民防規劃在行政法規生效後一年內配合適用的法例。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上周五
(21日)的行政會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行政法規引入突發公共事件風險的預警制度,建立與突發公共事件狀態相對應的五級預警體系,明確評估民防風險和發布預警的主體責任,訂定預警的發布及後續程序,以便政府與公眾因應不同的預警級別作出應對。
不同管理環節訂明主體責任
張永春稱,行政法規規範編制民防規劃,對政府制定民防規劃,舉辦防災和應對事故的演習等作出規範,強化政府在民防活動中的角色和責任,檢視各協作單位的行動和協調能力;訂立志願協防管理,就志願者的申請、評估、培訓、認可、登記、保障,以及志願協防的組織和管理等作了基本規定,並就不同管理環節具體訂明責任主體,確保志願協防制度依法地有序建立。同時,行政法規亦訂定志願者保險的受保範圍、保額等具體內容,保障志願者有效提供服務;恆常開展公民教育,明確訂定政府須長期開展民防安全教育工作,以不斷提升居民和社會的危機意識和自救意識,共同積極地預防和應對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