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貪污受賄等四罪名

任志強被判囚18年不上訴
22/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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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強被判囚18年不上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任志強因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罪罪成,判囚18年,罰款人民幣420萬元。(資料圖片)

有「任大炮」之稱的北京市華遠集團前黨委副書記、董事長任志強早前被控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日(22日)續開庭審理,任志強因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罪罪成,判囚18年,罰款420萬元(人民幣,下同)。宣判後,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任志強利用職務便利,於2003年至2017年間,貪污公款4,974萬多元;收受賄賂125萬多元;挪用公款6,120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約1.17億多元,其中國有股東華遠集團財產損失5,378萬多元,任志強個人獲利1,941萬多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任志強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予懲處。惟鑑於他自願如實供述全部罪行,承認犯罪事實,自願接受法院判決,且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法院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採納,遂作出上述判決。(編輯:陳詠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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