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沙崗農地被判返還業權人

政府上訴對公證書真實性存疑
14/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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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上訴對公證書真實性存疑
政府上訴對公證書真實性存疑

現場所見,涉事土地內存放不少垃圾桶及資源回收桶,亦停泊不少車輛,但鮮見有人出入。(馮達輝攝)

回歸前政府曾徵用氹仔沙崗墳場對面一幅農地,部分改建為馬路,其餘部分仍由市政署使用。(馮達輝攝)

回歸前澳門政府曾徵用氹仔沙崗墳場對面一幅面積24,498平方米的農用土地,業權人向民事法庭提起訴訟,要求政府返還及賠償獲勝訴,政府和市政署需返還回被徵用土地並賠償合共1.25億元,政府已就中級法院裁決,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早前表示,政府上訴理據主要有兩點,包括1918年當時政府依法徵用土地並支付相關費用,而且在《政府公報》刊登批示;亦對在葡國簽署的公證書真實性和有效性存有懷疑。

張永春表示,有關土地在氹仔沙崗墳場對面,1913年一位葡籍人士辦理了物業登記。1918年當時的澳門政府徵用該幅土地作為靶場;土地後來一直作為政府土地及由市政廳使用,並在1994年修建了連接友誼橋的馬路;在1997年,有人在葡國簽署了一份公證書,聲稱是1913年物業登記上葡籍人士太太的侄子,以繼承為理由辦理了該幅土地的物業登記,隨後將土地轉讓給一間公司。

存放資源回收桶 鮮見人影

本報記者早前實地走訪該幅引起爭議的涉事土地,現場所見,該幅涉事土地內存放有不少垃圾桶及資源回收桶,內裡亦停泊了不少車輛,惟整體環境尚算整潔及乾淨,但現場鮮有見到有人出入。

根據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通報的案情顯示,有關公司於1997年8月購得涉案土地並登記。1999年,民政總署在佔用涉案土地一部分在上面存放輪胎。2005年,另一公司購得涉案土地並登記,但一直無法利用土地,因為土地設有圍牆並上鎖,鑰匙由當時民政總署〈市政署前身〉持有,禁止其他人進入。

要求返還土地遭拒後提訴訟

2008年,民政總署又佔用涉案土地其他部分,在上面修建棚屋、簷蓬等,於2009年1月要求民政總署於當年3月9日前返還土地,但遭拒絕後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其對土地擁有所有權,判處兩被告澳門特區(第一被告)和當時的民政總署(第二被告)作出返還,並對其多年來因無法使用土地的損失作出賠償。兩被告提出答辯及反訴,請求法院宣告相關土地屬特區公產,繼而註銷1997年之後的所有物權移轉登記。

政府敗訴返還土地兼賠巨款

經審理,初級法院認為,涉案土地其中被澳門政府用來修建公共道路的面積為4,235平方米的部分,由於公共道路是公物,無疑已經成為澳門特區公產,不可能再被私人擁有;餘下20,263平方米,因在1918年被當時的政府徵用而成為特區私產,但由於政府沒有作出物業登記,而且從未主張過對土地的所有權或是要求取得人向其作出返還,根據《民法典》規定,初級法院確認原告擁有所有權,判第二被告將這個部分返還給原告,並向其支付4,506萬澳門元(自2009年3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9日為止的租金賠償)以及自2014年11月10日起每月70萬澳門元的租金賠償,並附加法定利息。

不服上訴 業權人再勝訴

原告和兩被告均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院合議庭在審理案件後裁定原告上訴勝訴,兩被告上訴敗訴,除維持第二被告須將面積為平方米的土地返還原告,並向其支付萬澳門元和自2014年11月10日起每月70萬2,460澳門元的賠償的裁決之外,還就涉案土地中面積為4,235平方米的部分判處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3,027萬港元(相當於3,118萬澳門元)的賠償,並附加自傳喚之日起計算直至完全支付為止按法定利率計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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