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氹第四條跨海大橋工程上訴案

終院裁定訴訟程序完結
04/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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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定訴訟程序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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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透過2019年10月15日批示,將澳氹第四條跨海大橋設計連建造工程,判給予中國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土木」)、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鐵建」)及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澳馬建築」)合作經營。

曾在為判給該工程而進行的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公開招標中,組成一個合營體共同參與競投的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國路橋」)及建利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建利工程」)對這一判給結果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

在訴訟進行過程中,中國路橋提出撤回司法上訴申請。2020年6月18日,該案裁判書制作法官批准了撤訴申請,宣告訴訟程序完結,駁回了針對行政長官和對立利害關係人中國土木、中國鐵建及澳馬建築之起訴。

建利工程不服,向評議會提出聲明異議。

透過2020年7月30日的合議庭裁判,中院合議庭裁定聲明異議理由成立,廢止了裁判書制作法官,於2020年6月18日所作的批示中命令駁回起訴部分。

中國土木、中國鐵建及澳馬建築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為此,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出,在本案中,中國路橋與建利工程組成了合營體聯合投標,共同遞交了一份不可拆分標書;隨著工程被判給予對立利害關係人,自然意味著這兩間公司競標失敗,因而他們對於工程的判給行為被撤銷具有共同利益,所以本案無疑屬於原告方的必要共同訴訟,兩間公司須共同提起司法上訴,而事實上他們確實有此作為。

但在訴訟進行過程中,中國路橋撤回上訴,說明該公司對於訴訟結局不再感興趣,已經接受了相關工程被判給予其他公司的結果。換言之,即便司法上訴最終被裁定勝訴,該公司對於獲得工程的判給和執行工程也不再有興趣。在這種情形之下,很難說對本案被上訴人(建利工程)有利的裁判會起到其正常有用效果。

合議庭補充強調,隨著合營體中一名成員的撤訴,另一名成員單純從其自身而言對於判給行為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並不具有直接、個人及正當的利益,因為他已經無法從中取得當初在提起訴訟時所期待實現的益處。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對立利害關係人中國土木、中國鐵建及澳馬建築提起的上訴勝訴。(編輯:賴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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