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部隊擬禁參與政治社團活動

需按法律及國際慣例判定其性質
12/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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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按法律及國際慣例判定其性質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11)日細則性審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官員列席會議。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法案中建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不應參與違反紀律的集體示威、不應參與任何政治或工會性質的團體或由該等社團展開的任何活動等特別義務。政府代表指出,現行法律已有相關的條文規定,當局會按照特區法律,以及國際上慣例判定該活動是否屬於工會或政治性質,並會向三常會作出補充說明。政府補充,現時有保安部隊成員是公務人員團體或文娛康樂團體的成員。

有委員關心兩人或以上提出建議或申述,是否已違反規定,政府代表回應指出,根據法律規定,當由一組人士透過單一件工具提出以及由代表有關成員的一法人以集體名義提出,則視為集體,即或有機會違反相關義務。但政府代表強調,處理有關方面的認定判斷,需要考慮實際情況。

法案又建議,有關紀律決定作出之前需聽取紀監會的意見,有委員關注如果紀監會以及預審員意見不一,應如何處理,建議政府可在條文中詳細說明。政府代表回應指,按照一般情況下,有關權限實體一定會說明理由,亦強調聽取紀監會意見屬於強制性。

法案建議在例外情況下,由行政長官委任不屬於該通則規範的職程的預審員。政府代表解釋,所謂例外情況是指較為嚴重的情況,例如局級領導涉嫌違紀,將委任另一個司的領導作預審員進行調查,原則上應在45日內結束普通紀律程序預審期限,但經預審員提建議可以延長時間。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 (鍾佩欣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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