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立法前政府持解釋權

保安部隊不可參與工會團體活動
14/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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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部隊不可參與工會團體活動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13)日下午繼續審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法案建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不可參與任何政治或工會性質的團體和活動,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總結表示,委員關注本澳現時未有《工會法》,政府應該如何界定工會性質團體及活動。

政府代表回應指,本澳未就《工會法》立法前,政府有權參考過往判例、國際公約及國際慣例等,以解釋工會性質的團體和活動定義,又強調在處理時會周詳考慮。政府代表又稱,若未來已就《工會法》立法,則依《工會法》處理。委員表示尊重政府建議,未來編製意見書時將寫明政府立場。

法案亦建議撤銷司法暨紀律監察委員會,將相關委員會的職責撥入各保安部隊及部門紀律委員會。政府解釋指,在現行制度下,相關委員會屬諮詢性質,由保安部隊及部門各級領導組成,按過往實務經驗,所能發揮作用有限,領導亦不清楚其他部門的保安部隊人員的工作情況,難以給予意見,經聽取意見後決定撤銷司法暨紀律監察委員會。委員會認為有關決定恰當。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左)引述政府表示,在未就工會法立法前,政府有權解釋工會性質的團體和活動定義,委員會尊重政府建議。(梁啟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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