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右)、秘書黃潔貞會後稱,目前本澳共有41間酒店適用於過渡制度。(梁佩茵攝)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續審《酒店業場所業務法》。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原法案文本建議相關場所應備有投訴紀錄冊或其他投訴系統,並需列明在餐牌上,顧客要求時必須提供予顧客使用。部分議員認為此條文僅適合大型酒店,若酒店內的每間餐廳都必須設有投訴系統較難操作,政府聽取意見後在新文本內刪除相關條文。
新文本亦建議將來新酒店只可建於酒店用途的土地,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稱,目前本澳共有41間酒店適用於過渡制度,分別是獲發酒店牌照經營,但用地非屬酒店用途(如商業用途)的21間酒店;以及獲牌經營而用地是居住用途的酒店19間,但相關場所不得改裝等;另有一間現時不屬於酒店用途,需在五年內改回酒店用途才給予續牌。 (編輯:梁佩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