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的」收回佣亂象重現

法律界促加重罰則 修法規管
29/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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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蔣斯雅表示,的士收受回佣,力推旅客光顧特定場所,有關行為涉及觸犯「私賄法」。(劉凱輝攝)

陳德勝前社區警務聯絡主任

(資料圖片)

早前有的士司機疑因食店回佣問題,一度「吹雞」召喚十名「同行」踩場。 (資料圖片)

本澳的士界有一「潛規則」,司機每接載一客人到食肆、桑拿浴室等場所,可獲300元「回佣」, 早前有的士司機接載三客人到一食肆,但店東拒付「回佣」,的哥召喚十名同行「踩場」,食肆內設施被破壞,損失達40,000元,警方其後以「加重毀損」罪拘捕其中兩名涉案的士司機,案件已移送法辦。有關事件再次引起社會熱議,的士司機收受「回佣」是否合法?

抑或是業內人士所言疫情下旅客大減,司機收「回佣」情有可原?【本報記者劉凱輝、陳宇東報道】

律師蔣斯雅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的士司機收受食肆、桑拿浴室等場所提供的回佣,力推旅客光顧特定場所問題存在多年,當中引發不公平競爭,且因應具體個案更可能涉及觸犯第號《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制度》(私賄法)。然而,現時欠缺法定前提及執法難問題,尤其未有將禁止的士司機收受回佣為場所攬客納入第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俗稱新的士法),使執法部門無法可依。

另一方面,「私賄法」適用的前提是「私營部門實體」、「從事職務的人」及「違背職務上的義務」等,這裡就存在著兩個盲點:非處於受僱關係者/自由職業者不受「私賄法」約束,換言之,即便同為提供公共運輸業的商業活動者,受僱於電召的士的司機得受私賄法約束,但自僱的士司機卻「無王管」;「違背職務上的義務」,但《新的士法》未有訂明這個義務,除非僱用合同中有相關義務。

法律界促加重罰則

蔣斯雅稱,相對於整個娛樂旅遊產業形象而言,收佣招攬客人的犯罪成本相對較低,值得當局考慮調升罰則幅度。至於現時「私賄法」中的受賄者可被判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罰金,行賄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罰金。她稱,現時法律上沒有明確就回佣問題進行規管,相對比較遺憾,建議應該引入其他機制,例如扣分或再重刑的「釘牌」機制等,才能有效處理回佣問題。

前社區警務聯絡主任陳德勝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特區政府有責任就的士非法「收回佣」問題立法,以往亦有議員曾在立法會提出要修法杜絕,也有商家認為對循正規途徑經營商舖極之不利,亦不應鼓吹以此方式吸客。

食肆「人頭費」300 桑拿高達1,200

哪些地區食肆或店舖會較常向的士司機提供「回佣」?陳德勝指,大多數會是旅遊區店舖,如果是做本地人生意舖頭,根本沒有此需要。他又透露,其實有食店以「人頭費」300元作「回佣」已不是今天的事,據他所知,有桑拿浴室更出到600元一個,甚至最高峰時更有店家開出1,200元一個的天價。陳德勝稱,若一程車上是有三至四個客人,一晚有兩至三車,一晚已可有上萬元「落袋」,形容有關店舖做法可謂是以本傷人!他更透露,幾年前「最風光」時,部分的士司機甚至可以月入高達十幾、20萬元。

缺監管 不良做法影響城市形象

至於監管方面,陳德勝表示,目前是有公司經營的電召的士才受監管,而以個人牌照自由經營的「黑的」則不受規管,他對此表示不認同。他解釋,因為法例應是針對個人行為而定,而並非只針對公司,且有關一少部份不守法的士司機的做法更是影響到整個澳門的城市形象,更甚是影響到整個特區政府的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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