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氣瓶漏氣險些惹禍

意見促完善法規明確監管
12/0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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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促完善法規明確監管

【 本報記者陳駿騏 】對於昨(11)日有石油氣瓶在運送途中發生漏氣驚險意外,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接受本報訪問指出,今次事件凸顯了儲存器具的安全問題,促請當局作詳細調查並公開報告,行業亦需檢視其他石油氣瓶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是否嚴格按照規定操作。此外,林宇滔指出現時本澳未有正式部門監管燃氣安全,法規亦已跟不上社會發展,建議盡快修訂相關安全規章,以及明確監管權限部門。

早於2016年,本澳曾有運輸石油氣車輛起火,所幸無引發嚴重意外。林宇滔指出,本澳對於運送石油氣罐及液體燃料的車輛安全守則實施逾30年,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參考鄰近的香港,對於運輸石油氣車輛有較詳細發牌規定,列明各項安全條件,包括可以在車外操作的緊急停車掣,並由機電工程署每年作檢驗。林宇滔建議當局在《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 》立法過程中,需就燃料運輸車輛的各方面安全標準作出詳細規範。

林宇滔進一步指出,無論從石油氣瓶、運輸車,到爐具、輸氣喉管、熱水爐等,「 由頭到尾都未有一個正式部門規管 」。他認為,工務局新成立的機電廳除了監管升降機設備之外,還應該負責規管燃氣安全問題,「 將所有問題納入正軌 」。

另外,根據第8/93/M號法令核准的石油氣氣罐規章,所有氣罐及零件須在每次入氣後接受一項密封測試,測試時間必須足以證明沒有任何漏氣情況,該測試是以浸水或任何其他同樣有效的方式進行,違反者可處以澳門幣4,000至20,000元罰款。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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