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例外情況

政府毋須司法命令狀便可入屋取證
29/0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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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毋須司法命令狀便可入屋取證
政府毋須司法命令狀便可入屋取證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爭取在7月尾簽署意見書,並於8月16日之前呈交大會細則性審議。他表示,新文本對當局權力的條文改動較大。

陳澤武稱,對於住宅,如果業主不同意當局進入取證,當局必須取得司法命令狀,才可入屋取證。但設有三種例外情況,包括樓宇共同部份建築的非法住宅,例如天台屋、平台等;有即時倒塌危險的樓宇;嚴重危害公共衛生及人身安全,屬以上三種情況則不需要取得司法命令狀便可入屋取證。在入屋搜證期間,當局亦要遵從適度性原則、在所需要的時間內檢查,以及僅針對接受檢查的地方或工程地方為限。

他稱,據政府過往交出的數據顯示,現時有過萬項非法建築物。他認為政府「並非唔拆」,只是按輕重緩急來拆遷有關建築物,待社會有足夠資源後在進行拆遷。

此外,在新文本中,公共行政領域部門和機構進行的土木工程無需發給准照;建築或擴建工程計劃則須預先得到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審閱和核准;以上兩款規定不適用於市政署或實施公共工程的主管部門,有關工程可自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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