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出入境管控法」完成小組審議

重申修改不適用首次獲得居留許可
30/0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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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修改不適用首次獲得居留許可
重申修改不適用首次獲得居留許可

黃顯輝解釋,一般外地人來澳讀書或工作等未必申請到臨時居留,需要從另外的範疇制度作規範。(梁佩茵攝)

立法會三常會續審「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三常會今(30)日就法案簽署意見書。三常會由今年2月開始審議法案,共開了15次會議。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稱,法案內容複雜,審議時間較緊迫。法案建議居留許可持有人如頻繁及有規律來澳門就學、從事職業活動,或從事企業活動,若沒有留宿,不視為不在澳門通常居住。黃顯輝指,上述內容是針對已經持有「臨時居留許可」的人士,重申該法案並非修改通常居住的定義。

意見書指出,政府明確表示上述規定不適用於首次獲得居留許可的情況,適用範圍僅限於居留許可續期或延期,這個通常居住的概念規範不會改變稅務或法案未規定的其他範疇中所述的「通常居住」的內涵。黃顯輝解釋,一般外地人來澳讀書或工作等未必申請到臨時居留,需要從另外的範疇制度作規範。法案同時增加過渡性規定,讓待決居留許可申請個案,可適用上述條文作重新評估,而利害關係人須於2022年3月31日或之前提出重審申請。被問到有多少待決個案,黃顯輝指,政府沒有交代相關資料,但有約300至400人向三常會反映相關問題。

審議法案期間有委員認為,若非永久居民的常居所不在澳門,例如常居所在珠海都有可能被取消居留許可。惟現今政策鼓勵港澳市民融入大灣區,並有「澳門新街坊」等鼓勵澳門市民在橫琴居住的項目,若「常居所」跟以往一樣設定,或跟融入大灣區的定位有矛盾。因此政府接納相關意見作出修改。

法案亦建議將假結婚刑事化,可被科處二至八年徒刑;治安警必要時可採集出入境的非居民生物識別資料,包括指紋或掌紋、虹膜或視網膜形態、面部特徵,並可豁免收集未成年人的生物識別資料;法案亦建議規定酒店場所經營人需在16歲以上非居民(特別逗留證或外地僱員身份證持有人除外)入住及離開酒店的24小時內,將所登記的資料通知出入境當局。 (編輯:梁佩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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