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截取法案違保密義務分兩類

限時內資料未宣告有效需銷毁
21/0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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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右)及秘書宋碧琪(左)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鍾佩欣攝)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21)日細則性審議《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及秘書宋碧琪表示,經前期技術會議後,政府提交新文本作出數方面修改,其中違反保密義務分為曾參與截取通訊程序以及依法查閱截取通訊的嫌犯或輔助兩類人士;在72小時限時內未經有權限的司法當局宣告有效的通訊記錄,則需要燒毁有關資料等。李靜儀表示,接下來法案需進行行文修改,待完成後可開始撰寫意見書等。

李靜儀及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指出,討論期間曾諮詢法官委員會、檢察官委員會以及律師公會意見。新文本建議電信營運者及網絡服務提供者有義務保存紀錄,及依照法定程序向警方提供紀錄及合作義務,並至少保存一年;未經有權限的司法當局宣告有效的通訊記錄,則需要燒毁有關資料;違反保密義務分為曾參與截取通訊程序以及依法查閱截取通訊的嫌犯或輔助兩類人士,前者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後者則可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罰金。此外,法案中行文、字眼等亦進行修改及調整。

李靜儀又表示,審議過程中有委員對於部分條文存有意見,政府亦向委員解釋及接納意見。她舉例稱,法案允許倘涉及嚴重罪行,緊急情況下警方可先要求供應商先提供記錄,再向司法當局提出確認宣告有效。有意見指出,取得資訊後有權限的司法當局無確認有效,應如何處理?有關考量政府已接納,新文本明晰指出,若72小時內未能「追認」,則需銷毁有關資料。

法案容許進行通訊截取增加至12種犯罪,包括可處最高逾三年徒刑的犯罪,有意見期望提升至逾五年徒刑的犯罪,但建議最終並沒有接納,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指出文本是按照早前公開諮詢為基礎,因此建議維持法案文本中建議。(編輯:鍾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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