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靜儀促完善法律機制

落實公共工程維修保養
18/0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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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公共工程維修保養
落實公共工程維修保養

通往媽閣交通樞紐設施地下巴士站的扶手電梯處上月出現滲漏水問題,公建局工程人員到場檢查。(共建局圖片)

立法會議員李靜儀促完善法律機制,從根源上解決公共工程維修保養問題。(資料圖片)

針對有居民反映大型公共設施出現滲漏水,以及質疑公共工程保養期太短等,立法會議員李靜儀提出書面質詢,促請當局持續跟進公共工程及設施滲漏水問題,並從法律制度或機制上完善公共工程監管及維修保養安排。

李靜儀指出,早前,分別有居民反映媽閣交通樞紐和關閘廣場風雨廊兩處大型公共設施,在暴雨期間出現滲漏水情況;亦有居民透過傳媒反映,台山平民新邨大廈去年完成外牆維修及更換鋁窗之後,一些單位的窗戶在雨天時有不同程度的滲漏。雖然當局已隨即對有關情況作了跟進和解釋,但相同性質的問題一再出現,社會期望當局能認真處理和總結。

公共工程滲漏水時有發生

李靜儀又指,事實上,公共工程有滲漏水現象時有發生,有關滲漏原因和影響程度不同,但已對使用者造成不便甚至有損失,居民期望當局處理好有關問題的同時,也持續關注公共設施的滲漏水原因,完善監管及做好維修保養等安排,並從公共工程設計、建設質量、驗收標準和工程監察等方面檢討和完善,查找不足並於日後的工程中予以改進。為此,她提出書面質詢,促請當局在逐項處理事件的同時,能夠從機制上有效根治公共工程出現滲漏水的問題。

意見指公共工程保養期太短

她又稱,近年通過的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引入了有關工程質量的最短保證期規定,明確要求有關地基及主體結構保證期為十年,而防水供水、電力、排污或防火系統以及外牆等涉及居民安全保障的範疇,則設有五年保證期。反觀已實施多年的第74/99/M號法令,則僅規定公共工程保養期須考慮工作之性質,且保養期不得少於兩年;不少意見認為有關期間太短,亦未有詳細按照公共工程的規模、類型或不同項目等釐定對於保養期的具體規範或指引。事實上過往亦曾出現公共工程存在設計或質量問題,但因保養期已過而難以交由承建商負責的情況。

因此,她促請當局檢討有關公共工程的法律制度或相關承攬合同的規定,以明確對於保養期的要求,同時對於社會關注大型公共工程存在的設計、施工、質量監管和保養維護安排等問題,從法律制度或機制上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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