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法嚴格規定選舉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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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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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二常委今早繼續就《立法會選舉法》進行細則性討論。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政府在會上清晰了有委員對選管會權限時間的疑問,指選管會將有權在終審法院確認當選候任議員名單時管理有關立法會選舉的所有事務。而回應有關宣傳偷步的定義,陳澤武則引述政府指由確認候選人名單的那天起至正式宣傳期之前的期間內,任何競選宣傳活動或手段均屬宣傳偷步,將會有罰則規管。

至於有關選舉籌款的規定,新文本中有列明條只可接受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捐款,若收到捐款金額達$1000或以上,需列明捐款人的詳細聯絡資料,金額不夠$1000也需向捐款人簽發收據,以及留下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另外,有關在選舉期間的新聞自由事宜,陳澤武指相關條文沒有被修改,跟以往一樣,選管會會在宣傳期前與各傳媒開會,商討選舉報導的規範。雖然選舉宣傳期內政府不會對任何違規的媒體作出制裁,但如有媒體在宣傳期內作出偏袒某候選人的宣傳報導,或報導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的民調等,選舉期後將有追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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