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長何超明案今日續審

被民事索償金額七千多萬元
11/1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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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民事索償金額七千多萬元

前檢察長何超明涉嫌觸犯「巨額詐騙」及「濫用職權」案,上周五上午9時30分在終審法院開審,合議庭用了三小時宣讀起訴書,審訊今(12日)繼續。何超明被控1,970項罪名,包括創立犯罪集團、指示親友開設十間「空殼公司」投標檢察院24類服務合同;未獲批提取「特別專項撥款」560多萬元;設立「教員休息室」租金達700多萬元;違返常規要求海關將扣押一批沉香送往檢察院;挪用公帑508萬8,000元租竹灣別墅供私用等,檢察院在案中向何超明提出民事索償,金額達7,619萬澳門元。

曾叱吒一時的前檢察長何超明頓變階下囚,更被檢察院民事索償金額達七千多萬。(資料圖片)

在檢察院起訴書中,指控何超明自2006年至2014年,利用職權、以機密為由、未依法律程序、未經行政長官批准及在無收據情況下,從「特別專項撥款」中提取560多萬元,聘請內地女性「友人」王顯娣,任職檢察長辦公室「專家」,虛構負責檢察院內地部門的司法協助聯絡、中英文法律情報分析等工作。

王顯娣並無執行過任何公務,而檢察長辦公室亦向她支付薪酬、津貼、福利等,合計420多萬元。除此,讓王顯娣使用「奧迪」公務車辦私事,甚至載送與其一起過關出境,前往王顯娣位於珠海華發新城居所,另支付王顯娣「長途電話費」等。

起訴書亦指,於2013年海關扣押一批沉香木,價值達一億2,000 萬元。何超明採取反常做法,要求海關把沉香木移送檢察院,並存放在「教員休息室」及皇朝廣場七樓其辦公室及主教山官邸內擺設。

何超明又被指,於2005年參加丹麥哥本哈根舉辦的「國際檢察官年會」,偕妻周小芙及姨甥歐遊,為檢察院造成22萬7,000多元損失。

而自2000年起,何超明以「檢察院招待所」藉口作掩飾,用公帑租下竹灣豪園一座號別墅作私人用途,於2006年至2014年涉及金額508萬8,000元。

起訴書又指,何超明於2000年開始,與兄長何超信、妹夫李君本、黃國威、麥炎泰等人共同組成犯罪集團,合開設十間「空殼公司」,負責承辦檢察院的辦公室設施清潔保養等服務,且挪用公帑為其集團租用獲多利中心16樓多個單位作為辦公地,租金與文儀用具也屬於檢察院,八年租金合共330多萬元。

何超明利用「職權」控制服務判給結果,繞過公開判給或詢價判給方式,以高於市價8%-50% 價格,直接把服務判給這十間空殼公司。

十間公司除承包檢察院的工作外,並沒有其他實際業務,當獨家承接檢察院工程有關合同後,再二判出去,在犯罪集團中何超明被稱為「領導」,他的兄長則被稱為「大佬」。

何超明亦觸犯56項「清洗黑錢罪」,指使他創立的犯罪集團成員,將不法所得分別存入何超明兄長的戶口,再由兄長購買不動產,購入賭廳股份;同時在內地開設多個銀行賬戶,擁有合共數千萬元的存款,除被控「財產來源不明罪」,與太太作不實財產聲明及不如實申報所擁有財產,亦觸犯「虛假聲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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