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超明犯下的罪項,可謂千奇百怪,檢控官昨日除指控他建立私人別墅、組織犯罪集團外,還涉及以公帑「明益」親友外出旅遊。
檢控官指出,何超明被控於2005年與家屬參加在丹麥哥本哈根的國際檢察官年會,以及前往荷蘭、德國等歐洲四國私人旅遊,令檢察院支出近57萬元費用,何超明令檢察長辦公室前主任黎建恩於2005年支付一半金額,其餘在2006年以六份公幹報告以支付餘下支出。
不過,何超明對此稱「全不知情」及「完全無必要」。他解釋,曾就該次考察活動致電行政長官並獲得批准,國際檢察官年會邀請函同時邀請檢察長和夫人,又稱因為要照顧未成年姨甥,帶同姨甥一起前往,及後已支付姨甥的機票費用。
何超明被指於2005年參加哥本哈根的國際檢察官年會期間,濫用公帑招呼親友旅遊。 (互聯網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