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新增三項性犯罪

立法會全票通過將細則討論
05/01/2017
32241
收藏
分享
立法會全票通過將細則討論
立法會全票通過將細則討論
立法會全票通過將細則討論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昨(4)日於立法會全體大會上引介《修改〈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制度,增訂三項新罪狀,並將新增的「性騷擾罪」定為半公罪,刑幅最高一年徒刑或120日罰金;將「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定為公罪,分別處以最高三至四年徒刑、最高八年徒刑。立法會以29票贊成、零票反對一般性通過,法案將交由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性討論。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中),昨(4)日於立法會全體大會上引介《修改〈刑法典〉》,獲全票一般性通過。(劉志衡攝)

陳海帆在立法會引介構成「性騷擾罪」需滿足兩個構成要件:必須是行為人故意的、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下實施;必須涉及「性方面的身體接觸」(非禮行為),包括身體接觸及透過任何物件的接觸。

議員唐曉晴表示,「接觸界限」會否改變了兩性的相處模式,促請司長解釋接觸的界限要如何把握。議員陳美儀表示,支持修法的大方向,但之前《家暴法》修訂「親屬性侵未成年人」為公罪,促請司長解釋「非親屬侵犯未成年受害人的性自由及性自決罪」是公罪還是半公罪。議員李靜儀則讚揚,是次修法中對家屬、經濟及勞動關係之間的性騷擾加重罰則。

議員黃潔貞表示,舊《刑法典》不合時宜,婦女團體支持修法,又提「語言侮辱罪」對語言性騷擾未必起到阻嚇及保護作用,詢問司長何時會對語言性騷擾有更有效的監管。

陳海帆回應議員時表示,將「性騷擾」刑事化是世界各地常有的做法,須故意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性行為或性侵害才構成「強姦罪」,她舉例,在擠迫巴士上正常的身體碰撞,不會構成犯罪。而「性騷擾罪」列為半公罪,受害人若遭遇侵害後報警,警方在偵查後,交由司法機關審判,確定是否符合罪名。她又認為,「侮辱罪」足以檢控言語性騷擾。

陳海帆表示,在擠迫巴士上正常的身體碰撞,不會構成「性騷擾罪」。( 資料圖片)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