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廣告法

聚焦網紅及KOL規管
15/0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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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常會昨(14)日下午繼續審議《廣告法》法案,有委員關注網紅在社交平台介紹產品是否屬廣告,委員會主席葉兆佳引述政府代表稱,倘網紅與企業簽訂合同明確在平台上推銷產品,屬廣告行為;若網紅僅在平台分享個人體驗,則未必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廣告,但若內容存在誤導、虛假陳述、過度誇大或詆毀等情形,導致消費者或商戶權益受損,受害者可通過相應法律途徑追究相關責任。

立法會二常會續審議《廣告法》,法案建議若KOL與企業簽訂正式商業合約為其推廣產品,此類行為受《廣告法》規管。(新聞局資料圖片)

委員會主席葉兆佳、秘書林倫偉在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是次會議討論法案適用範圍、互聯網廣告規管等,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等官員列席。

對於網紅或意見領袖(KOL)等群體的規管問題,葉兆佳、林倫偉指出,法案建議若KOL與企業簽訂正式商業合約,為其推廣產品,此類明確的廣告行為受該法規管。若KOL未收取報酬,僅進行個人消費後的分享,如自發評價餐廳「味道很好」這類行為一般不視為廣告,不受該法約束。他們又引述政府澄清,即使是不受《廣告法》規管的個人分享,若內容存在誤導、虛假陳述、過度誇大或詆毀等情形,導致消費者或商戶權益受損,受害者可通過相應法律途徑追究相關責任。

擬兩項標準規管互聯網廣告

另外,針對日益複雜的互聯網廣告,政府建議法案設定兩個標準條件,一是廣告所涉及的商品銷售、交易、交付或提供等行為與澳門特區有「直接關係」;二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發佈者在澳門設有營業場所、住所、聯繫方式或在澳經營業務。他們指出,現行框架下,若境外銷售平台的直播帶貨廣告僅能被澳門消費者觀看,但廣告主與澳門毫無關聯,則可能形成規管漏洞,難以追究貨不對辦等問題。委員會已與政府就相關條款深入討論,政府將根據會議意見,進一步完善條文,提升執法有效性。

法案新增未成年人保護條款,政府經參考內地或其他地區法律,明確禁止廣告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特點,誘導其向家長施加壓力購買商品,例如宣揚「購買後會更受同學歡迎」等內容將被禁止,以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委員會表示認同。

會議閉門討論兩個半小時,葉兆佳表示,下次會議將繼續審議餘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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