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安委法律草案將送立會審議

涉國安案件律師需獲特別許可
03/0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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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國安案件律師需獲特別許可

特區政府將以法律形式更全面規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及運作,加強維護國安體制的頂層架構。有關法律草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預計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行政會完成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草案,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五點:一是規範關於國安委的性質、職責及職權、組成;二是規範關於國安委主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國家安全技術顧問,以及關於國安委的執行及輔助部門;三是規範關於國安委的運作;四是規範關於開支的特別制度、人員制度,以及增加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的條文;五是修改及增加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條文,以規範訴訟程序中聽證的例外規定、特別情況下的管轄權,以及訴訟代理人參與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訴訟行為的制度。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稱,為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加強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頂層架構,當前有需要以法律形式作出更全面規範,以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築牢國家安全屏障,維護社會大局穩定。黃少澤又稱,為全面配合國安委行使法定職能,進一步加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審查工作,有必要同時修改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有效防範和遏止外來干涉,確保國家安全利益不被損害。

對於法案提出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黃少澤表示,現時法院庭審是公開審理,修法提出在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情況下,若法官認為公開審理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未來可以例外形式審理,例如不公開審理;至於由指定法官審理涉及國安事宜案件方面,修法建議不只刑事案件,涉及國安事宜的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都須由指定法官審理。黃少澤又稱,由於參與國安事宜案件的律師會接觸非公開審理,全面掌握案情,建議未來須取得特別許可,當中一定要聽取國安委具約束力的意見,若未能通過國安委審查則需更換律師。

特區政府將以法律形式對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作更全面的規範。(新華社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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