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中醫藥產業發展

應重視知識產權保護
12/06/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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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重視知識產權保護

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難點,長期面臨“公開即可被模仿、不公開則無法獲權”的兩難困境。其根源在於知識形態與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之間存在結構性矛盾。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核心是“公開換保護”,但這與中醫藥“秘方保密、代代相傳”的傳統生存邏輯存在根本衝突。

根據《專利法》要求,申請專利必須充分公開技術細節。一旦公開,中藥複方的“君、臣、佐、使”配伍原理和工藝極易被模仿或規避,導致創新主體寧願選擇保密也不願申請專利。雖然選擇商業秘密的保密形式可避免公開,但在缺乏嚴格技術保密措施或遭遇員工流動、反向工程破解時,權利將喪失殆盡。因此,有大量散落在民間的驗方、老藥工技藝處于“有技無權”狀態,漸漸流失。

澳門中醫藥產業發展,要做大做强,需要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特別是中醫藥產品出海拓展海外市場,必須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壁壘。建議相關主體可以從工具組合、區域協同和制度優化三個維度構建具有澳門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對於核心創新(如全新化合物、新適應症和新用途、新工藝),優先申請專利。充分利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保護延伸到澳門制度,加上澳門藥品及植物藥劑產品保護補充證明書延長專利保護期,總期限最長可達27年,這是非常有利的獨佔期優勢。

對於“know-how”類技術(如保密配方、關鍵炮製工藝、發酵溫度和參數等),可以商業秘密形式保護。但需建立“物理隔離、人員密點、文檔分級”的內控體系。

對於產品品牌:實施“商標先行”策略。在澳門註冊商標的同時,應在目標市場(如葡語系國家、東盟各國)同步註冊。

制度創新方面,不符合專利“三性”要求、但具有文化價值和經濟價值的傳統知識,建立“防禦性保護”機制至關重要,未來應借鑒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產權組織知識產權、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條約》(簡稱《GRATK條約》),結合內地正在推進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條例》思路,建立澳門中醫藥傳統知識專門保護制度,包括:傳統知識登記、防禦性保護條款、惠益分享機制以及跨境承認與合作條款。建議澳門與內地共建共享中藥傳統知識數據庫,一旦某配方被收錄,即可作為“現有技術”對抗後續的不當專利申請。

澳門創新發展研究會理事 倪靜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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