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收緊金融機構治理

嚴防大股東掏空及內部人控制
03/0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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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防大股東掏空及內部人控制

中國金融監管總局、人民銀行、證監會及財政部近日聯合發布《關於健全金融機構治理的實施意見》,要求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強化股權及關聯交易監管,防止大股東違規干預和內部人控制,並完善董事會、薪酬追索及內控合規機制。

《實施意見》提出,到2029年基本形成權責邊界清晰、激勵約束相容、風險管理嚴格及運作規範高效的金融機構治理機制,增強金融體系內在穩定性和抵禦風險能力。

針對部分大股東將金融機構視為「提款機」、透過關聯交易轉移利益等問題,新規將從股東准入及行為規範兩方面加強治理。在准入方面,監管部門將建立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之間的「防火牆」,禁止違規跨業經營、槓桿率過高,或存在嚴重失信及重大違法紀錄的企業和個人,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監管部門並將穿透識別金融機構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及最終受益人,強化相關人士的報告義務,禁止隱瞞控制權、關聯及一致行動關係,嚴防虛假出資、循環注資及抽逃資本。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

在股東行為方面,《實施意見》要求股東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行使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或違規介入金融機構日常經營,也禁止金融機構向股東及其關聯方輸送利益。金融機構須建立股東不當所得追回及風險責任事後追償機制,同時保障中小股東對重大事項的知情、決策參與及監督權。

新規亦要求優化董事會結構,合理限制同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提名董事所佔比例。獨立董事應在審計、提名、薪酬考核及關聯交易等專門委員會中佔多數並擔任召集人,監管部門也將加強對提名者及被提名人的資訊披露和穿透審查,防止大股東或內部人士干預獨立董事選任。

對高階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人員,新規要求嚴格落實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並加強高管離任審計、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及離職人員從業管理,避免違法違規人士在金融業內「帶病流動」。

監管部門將加大稽查力度,嚴懲違規佔用資金、融資擔保及轉移資產等行為,追究金融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及高管責任;對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違規線索,也將移送主管部門處理。涉及重大問題者,可能依法實施終身問責。

《實施意見》同時強調深化金融反腐,嚴查「靠金融吃金融」、「靠監管吃監管」及金融風險背後的腐敗問題,透過個案整改完善制度,防範治理失效引發風險外溢。(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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