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建議,創設「補正機制」及完善「消滅機制」。其中,「消滅機制」為賦權身份證明局在三個情況下可決定消滅社團,一是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認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社團;二是不符合境外社團分支機構登記維持有效要件的社團;三是無在法定期間內作出補正的社團。社團消滅後,自動喪失法人選民資格及工會登記資格。當事人可提出任意訴願或司法上訴,但經國安委審查,認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不得提起上訴。
諮詢文本又提出設立「補正機制」,陳海帆解釋指,若社團五年未運作,當局將書面通知並給予一定期限,若社團重新選舉成員並履行法定程序,即可恢復運作;若經通知後,社團成員無意願或因故未於期限內回應,身份證明局將依法宣告該社團法律人格消滅。
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補充,三種消滅事由皆為法律強制規定,身份證明局僅執行法律,並無任何自由裁量空間,完全屬於法律強制性要件。

社團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建議完善「消滅機制」,賦權身份證明局在三個情況下可決定消滅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