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駁回承接輕軌一期路氹城段建造工程、由數家公司組成的合營體上訴。合營體要求法院撤銷不批準工程延期的行政命令,但被中級法院裁定逾時上訴,不予受理,終審法院維持原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16)日發出判詞表示,案情顯示,2012年12月14日,特區政府與一個由數家公司組成的合營體訂立了「輕軌一期路氹城段建造工程」合同,該合營體負責的工期原定1,021天,直至2015年2月16日及3月28日,合營體先後兩次要求延長工期,當局不批準,合營體在當局公函指定期限最後一天提出司法上訴,但中級法院裁定上訴期已過了三天,不予受理。
判詞又指出,上訴期是法定制度,行政部門不能違背法律規定,法院也沒有權力。合營體明知行政部門指定的上訴期出錯,只是想利用行政部門的錯誤,獲取期間的延長,這種做法不應支持。合議庭因此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輕軌路氹城段其中一段工程。(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