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22日於公共行政大樓進行第三次會議,會後主席唐曉峰表示,在選舉法新修訂中加入多方面申報機制。
唐曉峰稱,立法會參選組別之受託人在競選宣傳期間所進行的競選活動,包括活動內容、日期時間、地點等,皆需要由受託人事先向選管會申報;在選舉日前的第15日到選舉當日期間,若參選人屬社團、財團、委員會等其中一員,以該單位名義舉辦任何福利活動,活動相關資訊同樣需向選管會申報;參選人在申報前一年曾擔任社團、財團等任一機關的職位,都要向選管會申報;另外,參選本人有意參加社團、財團等機關的福利活動時,亦要事先知會選管會,所得申報資訊將放到選管會相關網站。如果發現參選人確實沒有事先申報有關活動,唐曉峰表示,在法律上可構成輕微違法,有機會被罰款澳門幣一萬到十萬元。
而申報方式,唐曉峰指參選人或受託人可親臨選管會辦事處或以電子方式申報,但電子方式仍需再細則性討論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