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會見傳媒聽取選舉意見

強調禁止競選宣傳期注意事項
09/0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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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禁止競選宣傳期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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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將於今年9月舉行,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昨(8)日下午,於公務人員培訓中心多功能廳與本澳傳媒機構代表舉行座談會。選管會主席唐曉峰表示,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將「禁止競選宣傳期」定為:被確定接納候選名單的完整總表的告示後,至競選活動開始前;亦界定「競選宣傳」定義:包括引起公眾注意到某候選人,並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建議選民對某候選人作出投票或不予投票。

立法會選管會昨舉行座談會,聽取傳媒對今年立法會選舉的意見。 (許舒婷攝)

唐曉峰表示,《基本法》及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均對新聞自由提供法律保障;考慮到傳媒對候選人的採訪或報道,可能對候選人起到間接的宣傳作用;選管會認為,在「禁止競選宣傳期」,傳媒機構應避免作出能夠為候選人起到競選宣傳效果的採訪或報道,包括引起公眾注意到此一或此等候選人,並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建議選民對此一或此等候選人作出投票或不予投票,否則或會觸犯法例。

唐曉峰表示,選管會尊重新聞言論自由,前提是不違法。 (許舒婷攝)

唐曉峰指,根據過往傳媒處理立法會選舉報道經驗,反映傳媒有足夠的專業能力對新聞報道及競選宣傳作出區分。選管會建呼籲傳媒機構,確守專業操守,以公平、客觀、全面的態度對選舉作報道;建議傳媒機構可就選務工作制定內部工作指引,以體現公平原則。

唐曉峰於會後接受傳媒訪問時指出,新修訂條例對象並不限於本澳傳媒機構,任何人士違反相關條例,均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亦會有相關人員就網上社交媒體的報道進行監察,得悉存在違法,定必作跟進處理;傳媒機構亦有責任刪除社交平台上存在違法的言論或留言;他強調,選管會尊重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不能違法,否則就要負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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