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法》有嚴格規定

對宣傳及申報機制等作出定義
14/0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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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宣傳及申報機制等作出定義

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即將展開,選舉管理委員會正陸續展開一系列選務及宣傳工作,自今(14)日起至競選活動開始前,此期間為禁止宣傳期。而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增設不少規定,如關注社交平台的網上言論、社團活動申報機制以及候選人需簽署擁護《基本法》聲明書等。此外,選管會亦將聯同廉署設立舉報熱線,保證選舉的公平公正。

立法會選管會主席唐曉峰早前介紹,於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中,界定了競選宣傳的定義,包括引起公眾注意到某候選人,並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建議選民對某候選人作出投票或不予投票。

新修訂《選舉法》的申報機制,立法會參選組別之受託人在競選宣傳期間所進行的競選活動,包括活動內容、日期時間、地點等,皆需要由受託人事先向選管會申報,在選舉日前的第15 日到選舉當日期間,若參選人所屬社團、財團、委員會等其中一員,以該單位名義舉辦任何福利活動,活動相關資訊同樣需向選管會申報;參選人在申報前一年曾擔任社團等任一機關的職位,都要向選管會申報;另外,參選人有意參加社團、財團等機關的福利活動時,亦要事先知會選管會,所得申報資訊將放到選管會相關網站。如果發現參選人確實沒有事先申報有關活動,唐曉峰表示,在法律上可構成輕微違法,有機會被罰款澳門幣10,000到100,000元。

此外,新修訂的《選舉法》亦包括候選人須簽署聲明書,聲明接受候選名單、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不處於任何沒有被選資格的情況。若拒絕聲明,或事實證明不擁護,則會被剝奪被選資格,由立法會選管會負責審查。

立法會選管會主席唐曉峰早前介紹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內容。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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