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專員張永春根據《廉政公署組織法》的規定,於今年3月向行政長官崔世安遞交《2016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報告今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
報告表示,廉政公署去年偵破的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利用法律制度或者監管機制上的漏洞,在公共工程、採購、服務外判等項目中內外勾結、合謀貪污的情況仍然比較嚴重,需要引起特區政府及各個公共部門的高度重視。
廉政公署在處理申訴個案時發現,公共部門在購買服務時將具有連續性的服務購置合同“斬件”,以規避公開競投或簽訂公證合同的法律規定,或者不依法進行詢價程序,藉似是而非的理由將服務直接判給的問題比較突出。
報告指出,雖然大部分公共部門在進行採購時將服務直接判給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節省時間,但是提高行政效率不能以違反“合法性原則”為代價。削弱採購程序的公開性及透明度,不僅使行政當局難以用合理的價格選擇優質的服務,而且會增加發生貪污濫權的風險。